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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jycl11
--  发布时间:2010/12/15 23:03:00
--  养殖合同鸡没有保障闹纠纷 口头约定风险大

养殖合同鸡没有保障闹纠纷 口头约定风险大

养鸡养猪的专业户和兽药中心合作,本来想图个省心又双赢,没想到竟然惹来了一场官司。

  家住辽阳市宏伟区四里庄村的李某平时靠承包土地挣钱,不久前,某兽药中心的张某来到村里推销药品。李某听说兽药中心提供鸡雏、饲料、兽药以及报价收购肉鸡的一条龙服务,既方便又省心,没钱买的情况下还可以打欠条,于是动了心,和张某签订了一份肉仔鸡养殖保价合同,购买了3000只鸡雏,又在养殖过程中购买了饲料、兽药。每次李某从兽药中心购买鸡雏、兽药、饲料都会写下欠据,欠据内容包括鸡雏数量、兽药名称、饲料名称、单价、合计价格、签名、日期等。

  李某辛辛苦苦养了2个多月,没想到鸡死了很多,最后一算账,赔了近2万元。当初说好能赚钱才放心和他签订合同养了鸡,头一回就赔,我本不想养了,但是他说第一回没有经验,以后就能赚钱,要是赔钱算他的。李某认为就因为这句话,他才决定和兽药中心再次合作。第三次合作,李某尝到了甜头,但是面对前两次所赔的欠款,李某却认为应由兽药中心承担。我与兽药公司自20085月起至200812月合作饲养三次肉食鸡,前两次都亏损了,只有第三次挣钱了。所谓的欠款是各自方亏损。第一次亏损后,我没有本钱不想继续饲养,但张某说不用我拿钱,亏损是他的。我与他是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我并不欠张某的钱,所谓欠条都是养殖过程中送药时写的,后来均已结清。我认为张某出具的欠据都是已过诉讼期,并不存在欠款。李某向法官说出自己的理由。

  与此同时,兽药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也陷入了窘境。明明是广受农民欢迎的养殖一条龙服务,所有的鸡雏、兽药、饲料都从自己这买,还保价帮着卖鸡,没钱还可以赊账拿货,怎么到李某这就欠账不还了呢?张某很苦恼,自己和李某之间是买卖合同,赚的是卖鸡雏、兽药、饲料的钱,如果李某所有的东西都从自己这买才保价帮他卖鸡。李某养鸡赚钱,怎么可能赔了就算我的?这一笔一笔的欠条写得清清楚楚,是什么时间买的,买的什么,多少钱,欠债还钱多简单的事。

  张某与李某就之间是买卖合同还是合作关系分歧很大,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宏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合同应属买卖合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肉仔鸡养殖保价合同,约定李某从张某处购买鸡雏、兽药、饲料,李某按合同要求管理饲养,张某保价收购。每一次购买鸡雏、饲料或者兽药,李某都会写下欠据并注明日期。当肉鸡出售后,将该次合同养殖过程中所有欠据汇总,扣除给付给张某的卖鸡款,李某写下该次合同的总欠据并签字。李某应认识到其出具的欠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承认当时所签欠据与当庭质证的欠据一样。如果是李某所说的合作关系,在合同结束汇总账目时就应明确标明给付张某卖鸡款后,李某还欠的款项为合作亏损后张某承担的风险,李某不予偿还。但李某没有这样的书面说明,却给张某出具了该次合同的总欠据。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肉仔鸡养殖保价合同和被告分别签字的两次合同总欠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

  另外,李某提出欠据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在第三次合同中,被告李某还第一次合同的欠款5000元,并将第一次合同欠据修改为19170-5000=14170,这证明还款行为已将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宏伟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合同欠款37260元。

  法官就此案提醒广大养殖户,在农村的养殖户中很多都采取养殖保价合同的方式,这种方式方便、免除了农户的许多后顾之忧。保价是指收购价格不受市场价格影响,有一个最低保底价格,但条件是雏仔、饲料、兽药必须从该经销商购买。农户若无资金养殖,通常情况下经销商会采取赊账写欠条的形式,等收购肉鸡、肉猪一起汇总结清账目,这种形式是买卖合同。合作关系是指双方共同投入资金、场地、设备,共同生产、经营、管理,按约定比例共负盈亏。本案中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合同的实际履行,都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所以,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们,要分清买卖合同和合作合同,如有特殊约定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