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萍末微澜
-- 发布时间:2011/8/26 10:03:00
-- 谨记动物检疫“六原则”
动物检疫是一项为了防控动物疫病,防止疫病传播、流行,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检疫工作不仅关乎畜牧业发展、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往来。为了切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工作人员应该遵循以下六项原则:
原则一 依法实施
动物检疫属于政府行政行为,检疫一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被检疫一方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主动报检并接受检疫,并配合官方兽医作好处理工作。期间的合法行为将受到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将受法律制裁。因此,检疫机构和官方兽医必须依法实施检疫,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是检疫的基本原则。
原则二 尊重事实
“处理”是检疫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处理患病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掌握事实依据,官方兽医必须做到如下两点:
1、亲临现场、认定事实:官方兽医必须对动物、动物产品亲自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认定动物、动物产品不带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鹅瘟等规定检疫的疫病时,才能依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不经检疫随意开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渎职行为。
2、平等待人、不徇私情:对待被检一方不论亲疏薄厚、职位高低,都应一视同仁,依法办事,不得出具“人情证”、“违心证”;不得以权谋私,吃请受贿,出具“私心证”;更不准借手中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在应出证的情况下不出证。官方兽医既要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负责,也要对生产经营者负责。
原则三 尊重科学
检疫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官方兽医必须使用科学的检疫方法、先进的检疫技术和设备,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熟练的操作技术,才能真正揭示被检动物或其产品是否带有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鹅瘟等高危疫病。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漏检或错判的情况。
原则四 力求快速
动物检疫工作必须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快速,杜绝因检疫时间过长而影响流通,制约生产,这就要求检疫工作满足四点要求:
第一,检疫方法应准确、快速、先进;第二,检疫手续应简便、易行;第三,检疫布局要合理,既有利于检疫把关,又要方便往来,有利流通;第四,官方兽医工作要熟练,办事要迅速,讲究工作效率。
原则五 预防为主
检疫的目的之一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因此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条原则是由动物疫病的流行特点所决定的,失去这个原则,动物检疫工作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根据这一原则,动物检疫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之前,也就是应放在饲养、生产、加工环节。
原则六 检疫与经营相分离
检疫作为行政行为,不能与经营合在一起,只有分离,才能体现检疫行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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