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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h533779
--  发布时间:2012/1/12 10:43:00
--  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除四害的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四种容易孳生,繁殖速度较快,且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的生物。

  第三条 凡市属和驻市单位以及全体市民,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并认真履行除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南宁市爰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宣传和检查监督我市除四害有关工作。其职责是:

  (一) 制定全市除四害工作规划、制度等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贯彻执行,

  (二) 组织除四害技术培训和除四害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市科学除四害水平;

  (三)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 组织全市四害密度的监测,上报工作,

  (五) 组织对全市所辖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等的除四害工作进行效果考核和有关奖惩规定的执行。

  第五条 市卫生防疫站是我市除四害技术监督监测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 对在我市范围内经营除四害药械的机构进行许可证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由市爱卫办审批,市卫生防疫站发放许可证并进行发证管理;

  (二)负责对我市生产、经营除四害药械的厂商和店摊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及管理,

  (三) 负责对在我市生产经营的除四害药械进行效果评定;

  (四)负责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四害密度进行定期监测和上报。

  第六条 由市政府在市爱卫办、市卫生防疫站;城区爱卫办工作人员中任命—批除四害卫生监督员。除四害卫生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 对责任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二) 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标本、图片、录像资料等,对在除四害工柞中发生的危害健康的事故进行调查;

  (三) 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 执行除四害工作主管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县、城(郊)区政府具体负责管理辖区的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经常化、制度化,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从根本上控制四害的孽生繁殖。

  第九条食品加工饮食行业、宾(旅)馆交通工具应当杜绝四害孳生繁殖。

  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食品过程中及场所内不得有四害存在,其他易于招引孳生四害的行业及场所,要有防上四害孳生及杀灭措施。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负责本单位或私人自用的厕所、垃圾箱(桶),垃圾转运站、堆放场的清洁工作,积极杀灭四害,厕所要无蝇、无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本单位除四害工作的实施,每季度监测鼠密度—次,并做好记录,自存和上报城区爱卫办.各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在全市开展达标活动的规定时间内,各单位、街道、各行业以及市民居室的四害密度要按国家规定达到下列标准;

  (一)、灭蚊标准

  1. 室内外均不得有蚊幼孽生场所,

  2.白天用吸蚊器捕捉,阳性房间低于5%,阳性房间的成蚊平均不超过3只;

  3.傍晚在10户住所人诱15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不超过3只.

  (二)、灭蝇标准

  1.食品行业、餐厅、厨房、热食操作间、熟食店和加工直接食用的食品(糕点、冷饮等)车间、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室、学校应无蝇,居民住房、职工和学生寝室、普通工作间的有蝇房间应低于3%,阳性房间蝇数不超过2只;\'

  2.院内(包括居民院落,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医院、部队等大院)无散在暴露(不含暂存待运的生活垃圾)的蝇类孽生物,室内不得有蝇蛆孳生。院内旱厕、垃圾箱(桶)有活三龄幼虫的检出率应低于2%;

  3.城区范围内的特殊行业(即在生产过程中能产生大量废弃物适宜蝇类孽生的行业),需有符合行业特点的灭蝇规划和环境治理措施,并有灭蝇工作管理制度,使蝇类的控

  制效果达到上述(1)、(2)项要求;

  4.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院外公共垃圾箱(桶)内活三龄幼虫或蛹的阳性率低于5%。

  (三)、灭蟑螂标准

  1.每个抽查房间(15㎡左右),用.0.3%二氯苯醚菊酯液喷洒缝隙等蟑螂孳生栖息处,观察喷药10分钟内激出的蟑螂成、若虫数,侵害率应不超过5%。大蠊的平均查见数

  应不超过5只/房(简称“双5”标准),小蠊的平均查见数应不超过10只/房。

  2.检查房内蟑螂卵鞘(夹),有未孵化的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卵鞘的平均查见数不超过2只/房(简称“双2”标准)

  3.下水道、室外栖息场所,按20米长度为一个计数单位,比照“双5’和‘双2”标准考核。

  (四)、灭鼠标准

  每房间(15㎡左右)撒20x×20CM滑石粉两块,一夜后阳性率低于5%;或每房间布放鼠夹一个,一夜后捕获率低于1%。

  第十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办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或除四害药械生产、销售机构,单位应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个人应持所在居(村)委会证明及身份证,向市爱卫办提出申请,经市卫生防疫站审查,获得市爱卫办审批的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制、自配的除四害药械投入批量生产、销售,应当取得合法的药品检验机构评审合格后,申报手续按第十三条办理,用于销售时应随产品附使用说明书。

  禁止购买、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除四害药械;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除四害药械时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指定的方法谨慎使用,以防环境污染或导致他人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除四害所需经费按“谁有害,谁消除,谁受益,准出钱”的原则。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及公共滋生地消杀经费由市、城区(县)政府财政列支,单位和个人的消杀费用各自负责。工商企业以及服务行业的除四害活动开支可列入生产成本。 ,’’

  第十七条 自行落实除四寄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市、城区(具)爱卫办或经批准的有偿服务机构进行杀灭,并支所需费用。 ;, 、

  第十八条 对除四害工作积极并取得优异戍缋,达到或低于国家规定的四害密度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区(县)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

  第十九条,有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爱卫办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准;警告及罚款\'

  {一}:环境卫生差,违章饲养家禽家畜,四害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威胁、危害人民健康者,除责令立即处理外,对单位可处以和50一1000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以20--50元罚款。

  (二) 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家庭内有蚊、虮孳生地的;除责令立即进行处理外,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无证生产、销售除四害药械或无证从事除四声有偿服务的,除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药械、半成品和成品以及非法所得外,还处5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除四害药械的,除没收药械、半成品和成品以及非法所得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使用除四害药械导致环境污染或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可处以50--5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意干扰,抵制检查者,罚款50--500元。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各项处罚,除已明确规定处罚部门者外,由市爱卫办、环保、卫生防疫、工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予以执行。罚款上交市、城区(县)

  财政。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不服时,可在接到处罚通知起十五天内向处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处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