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瘦肉精喂猪 一女获刑7个月
白沙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作出判决
白沙黎族自治县的女养殖户孙×梅,为了增产创收,竟在猪饲料中加入从福建邮购来的“药品”(瘦肉精)。日前,白沙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孙×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8月,孙×梅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2年1月,白沙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孙×梅提起公诉。白沙县法院今年2月公开审理了本案。鉴于被告人孙×梅自愿认罪,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梅在白沙县龙江农场某队养猪。2011年初,孙×梅为了养猪增产创收,通过其胞兄孙某取得电话号码,并直接与机主联系购买“药品”,随后汇款3000元到机主提供的户名“王××”的农业银行账户里。2011年3月8日,孙×梅收到从福建省福州市寄来的两罐“药品”,孙×梅按照机主在电话中交待的方法,每次用数克“药品”配500公斤的其它饲料喂养生猪,每天喂养两顿,连用十多天后,把所喂养的生猪卖掉。白沙县公安局立案前,孙×梅主动提供了余下的“药品”812克。经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检验,认定该药品的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一种)含量为77%。
白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梅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含有莱克多巴胺的药品掺入饲料中喂生猪,并将有毒猪肉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梅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梅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罪行,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日前,白沙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药品812克、斗车一辆、铁铲一把,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需全社会配合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秋玉律师指出,目前,生猪等家畜家禽养殖还存在很大的监管真空。《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冼秋玉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需全社会的配合。
●名词解释
莱克多巴胺
瘦肉精是β-肾上腺受体激动剂类化合物的俗称,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十几种物质。β-激动剂类化合物大多是医学临床普遍使用的平喘类药物。对此药物在养殖业的适用范围和安全性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上个世纪90年代初,瘦肉精传入中国,1998年广东高明发生首例境内食用含盐酸克伦特罗猪肺中毒事件,引起了有关方面及社会的广泛关注。2002年,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物质。
2011年12月,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自2011年12月5日起,中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实习生 赵优 记者 王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