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为: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制品;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及其制品,或者向生猪产品注入其他物质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办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根据情况给予 500、 1000元不等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万元。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案件处罚决定后 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天台县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携带奖励通知书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奖并办理奖金签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