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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业部办公厅发布调查家庭农场的通知

1楼
青草兔子 发表于:2013/3/25 14:21:00
农业部办公厅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调查家庭农场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落实好《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3]1号)中“开展家庭农场统计监测”的要求,全面了解目前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决定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有关安排如下:

  一、调查范围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本次调查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有关要求

  1.请各省(区、市)负责调查本行政区范围内截至2012年底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填入附表。

  2.请各省(区、市)在开展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分别选择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各1个作典型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流转土地情况、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投入产出及其效益情况和获得补贴情况等,调查材料(每个典型不超过1500字)请随附表一起反馈。

  3.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此次家庭农场调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于4月25日前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反馈至农业部经管司体制处。

  附件:各省(区、市)家庭农场调查汇总表

  联系人:吴晓佳 杨凯波

  联系方式:010-59191867 59193116

  传真:010-59193196

  邮箱:59191859@163.com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8日

  指标解释:

  1.全年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指家庭农场2012年度从事农产品销售、经营服务等全部经营性收入。

  2.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平衡关系: 1=2+4+5+6=8+9+10+11+12=14+15+16;17=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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