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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宁市灭鼠药管理暂行办法

1楼
星雨情丝 发表于:2013/2/21 9:15: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各类灭鼠药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责范围
  市、县(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灭鼠药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城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灭鼠药监督管理工作。
  (一)农业部门负责杀鼠剂生产企业核查工作,查处非法生产灭鼠药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依法收缴灭鼠药的集中保管工作。
  (二)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急性剧毒灭鼠药的清缴工作,查处游商游贩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行为。
  (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灭鼠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许可审核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对依法收缴灭鼠药的销毁工作。销毁费用由财政支出。
  (五)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灭鼠药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卫生部门负责灭鼠药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七)农业部门和爱卫会负责城乡居民灭鼠技术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生产管理
  (一)禁止生产急性剧毒灭鼠药剂及其毒饵。禁止所有单位和个人生产如氟乙酰胺、氟乙酰钠、甘氟、毒鼠强、安妥、溴甲灵等急性剧毒灭鼠药剂和含有急性剧毒灭鼠药剂成份的灭鼠毒饵。
  (二)灭鼠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取得生产批准文件后方能生产灭鼠药。

第四条 经营管理
  (一)除《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可以经营灭鼠药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灭鼠药。
  (二)禁止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文号的灭鼠药剂以及灭鼠毒饵。
  (三)购买灭鼠药必须出具单位证明或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帐,做好记录工作。
  (四)灭鼠药经营单位应当向购买灭鼠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灭鼠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中毒急救措施。

  第五条 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和个人使用化学药剂灭鼠的,禁止使用急性剧毒灭鼠药,只能使用如敌鼠钠盐、杀鼠醚、溴敌隆、杀鼠灵、氯敌鼠、大隆等抗凝血剂慢性灭鼠药剂。
  (二)各单位及个人使用化学药剂灭鼠,投放灭鼠毒饵,应当告知周围群众投放时间、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第六条 违法责任追究
  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灭鼠药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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